深圳市宝安区互联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互联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Baoan District Internet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I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面向深圳宝安地区从事互联网行业领域有关业务的单位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从事互联网的企、事业单位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以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推动并引领宝安、深圳乃至全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宝安区互联网行业协会设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60-1区浪漫港湾18栋A座一楼招商中心。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政策、地方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了解企业互联网行业开展的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提供互联网行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帮助会员解决开展互联网行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互联网行业学术交流;积极开展互联网行业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讲座;总结互联网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深圳市宝安区内外互联网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建立深圳市宝安区互联网示范基地,积极推广互联网认证讲座、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互联网行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研究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行业新技术; (七)协助企事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互联网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广大会员服务;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互联网行业培训教程及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成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合法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深圳市宝安区互联网行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工作,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二)负责衔接政府领导工作,贯彻政府领导指示;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会长扩大会和会员大会;
(四)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对会员大会、会长扩大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执行;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六)带领协会班子成员执行协会活动计划;
(七)安排或组织所属单位和会员企业开展科技、文艺、体育等活动;
(八)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组织相关工作考核,并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团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__2012___年___04__月__11___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